文字解读:《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0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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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依据: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37号),决定对县乡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25年10月1日前,由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标准:

(一)全面清理

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专项清理

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是关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数据、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范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作出规定。

二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了促进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措施,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和保障,相关制度措施需要有关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细化规定,落地落实。

三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范,清理中应当对与这些制度规范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予以修改、废止。

清理职责:

(一)以县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喀左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清理。

(二)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行开展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解读机构:喀左县司法局

联系人:孙颖

联系电话:0421-482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