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政办发〔2025〕24号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37号),决定对县乡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标准

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25年10月1日前,由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全面清理

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专项清理

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是关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数据、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范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作出规定。2024年,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央依法治国办统筹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应在去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重点针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查缺补漏,确保涉及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问题的规定全面清理完成。

二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了促进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措施,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和保障,相关制度措施需要有关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细化规定,落地落实。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第二十三条明确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第三十条规定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标准规范、质量认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等。

三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范,清理中应当对与这些制度规范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予以修改、废止。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第五十四条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禁止违法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第六十一条禁止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征收、征用财物,收取费用、摊派财物;第六十四条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明确异地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第六十七条规范政府履约践诺和加强账款支付保障,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化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

二、 清理职责及报送要求

(一)以县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喀左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清理。县直各单位清理结果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质版(空表也需报送)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于2025年10月24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二)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行开展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质版(空表也需报送)加盖公章,于2025年10月24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倒排时间节点,抓紧开展清理工作,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应清尽清,不留死角,确保按时提交清理结果。

如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于10月24日前提交修改文本履行修改程序。各单位未提出保留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予公布,不再做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使用。

 

联系人:孙颖  张元昊        电话:4822905

电子邮箱:kzfzb@163.com

 

附件:1.喀左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喀左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时间起草单位清理意见(保留、修改、废止)废止或修改的理由

1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全县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的通知2010.9自然资源局


2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结建”工作》的通知2011.4发改局


3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11城管局


4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4自然资源局


5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4城管局


6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1自然资源局


7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11城管局


8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住宅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2规划局


9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5住建局


10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兵役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9武装部


11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19.11自然资源局


12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9.2残联


13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县本级行政处罚主体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司法局


14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7政府办


15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5残联


16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通知2013.12水利局


17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9卫健局


18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鉴定办法》的通知2017.4住建局


19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7.5自然资源局


20喀左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8水利局、财政局


21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9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22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人社局


23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进一步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11人社局


24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房屋征收国有资产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4住建局


25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12民宗局


26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2019.12水利局


27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12水利局


28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8财政局、商务局


29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3水利局


30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5水利局


31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1民政局


32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2025.4公安局


 

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总计      件
处理结果数量文件名称发布文号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