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政办发〔2026〕5号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喀左县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公开发布)


喀左县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喀左县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喀左县重要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重要政策措施)是指拟由县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拟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或者转发县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以及县政府要求审查的其他文件。

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  重要政策措施是由公平竞争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起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初审结论。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公平竞争管理部门按照程序严谨、标准严格、尺度统一的原则,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对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内部审查流程、严把审查标准。

第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重要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重要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起草单位对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一并进行时,应明确就公平竞争影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期限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重要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签、集体审议等方式代替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第八条  起草单位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在确定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方案且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后,还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三)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四)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提请公平竞争管理部门对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函,须明确政策措施出台的途径方式,注明起草单位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起草单位公章;

(二)政策措施草案;

(三)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规定、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四)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加盖起草单位公章;

(五)政策措施制定的相关依据材料;

(六)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竞争影响意见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的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文件材料,起草单位需要提交第一至四项材料,公平竞争管理部门再出具审查结论。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在审查材料齐备后,交至公平竞争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管理部门根据起草单位提交的审查材料,对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提交的审查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公平竞争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予以退回处理。

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公平竞争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查时间,并与起草单位做好沟通。

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审查时间自提交补正材料齐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公平竞争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等提供审查建议,以确保审查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公平竞争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平竞争审查中提出过程性审查意见,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调整政策措施草案或者提供依据。

修改调整后的政策措施草案或者补充提供的相关政策依据,应及时通过涉密文电安全交换系统发送至公平竞争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公平竞争管理部门沟通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公平竞争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络,保障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顺畅、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七条  开展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保管相关政策措施文本和其他涉密材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平竞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提请对《XX文件(送审稿)》进行

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参考模板)

XXXXX局:

根据县人民政府XX会议(或部署等)要求,XX单位组织起草了《XX文件(送审稿)》,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现提请贵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附件:1.政策措施(送审稿)

2.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3.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4.政策措施制定的相关依据

5.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竞争影响意见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附件2

 

关于《XX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

(参考模板)

 

一、起草背景(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

二、主要考虑

三、主要内容

四、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3


关于对《XX文件(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意见


(参考模板)

 

根据XX工作安排,我单位起草(或者牵头起草)了《XX文件(送审稿)》,拟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或者提请县政府XX会议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起草过程中,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如下公平竞争初审意见。

结论一:经我单位起草部门初审,特定部门复审,《XX文件(送审稿)》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是否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是否排除、限制竞争。(适用于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或结论二:经我单位起草部门初审,特定部门复审,《XX文件(送审稿)》未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适用于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注:有以下两种情况,也请在初审意见中说明:

一是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初审意见中说明有关情况。

二是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起草单位还应当在初审意见中说明下列内容:

1.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3.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4.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