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村〔2024〕21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辽财指社〔2024〕19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喀左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村〔2024〕21号)
2、《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辽财指社〔2024〕19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改造范围。全县各乡镇街区(大城子街道:洞上村、双庙村、小城子村(五、六、七组);利州街道:碾子沟村、红石砬村、南窑村、化金沟村、柏沟村、五道营子村、梁家营子村、白音爱里村)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六类”重点对象。
(二)明确了鉴定程序。首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实施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其次各乡镇街区负责调查动态监测中存在隐患房屋的所属,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房一表采集信息。最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动态监测中发现农户居住存在风险的房屋进行入户鉴定,逐户出具鉴定报告。
(三)明确了改造方式。经鉴定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应修缮加固;经鉴定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住房应先拆除,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购买农村房屋的,优先考虑购买质量达标的闲置房屋,且完整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建设一批危房改造农户周转住房。
(四)明确了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翻建(D级)房屋面积原则上以40平方米左右为宜,可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面积:家庭成员1至3人面积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3人以上的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家庭成员较多、自筹能力较强的,可适当提高改造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但不能超出改造前原住房的建筑面积。
(五)明确了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C级危房修缮加固,原则上按户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乡镇街区统筹使用资金。对D级危房新建,按每户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乡镇街区研究协调解决。
(六)明确了审批程序。农户自愿申请;村民评议;乡镇街区审核;两级公示;县级审批。
(七)明确了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各乡镇街区对本地区农户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编制适合本地区农户危房改造通用施工图集,要用经过农村房屋建筑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个体工匠或施工队进行危房改造施工;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由第三方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八)明确了资金拨付与管理。通过“一卡通”账户拨付给危房改造农户。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乡镇街区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
(九)明确了档案管理和周报制度。建立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本年度改造户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每周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周进度。
(十)明确了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各乡镇街区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乡镇长、主任、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户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调查统计、审核把关、宣传培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竣工初步验收、农户档案、周报的报送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局、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局、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施工过程检查督导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
解读单位:喀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联系人:李国辉
联系电话:0421-4827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