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37 号),决定对县乡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二、清理范围及标准
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24年8月1日前,由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全面清理
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专项清理
1.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符,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2.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事项的。
三、清理职责及报送要求
(一)以县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喀左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清理。县直各单位清理结果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质版(空表也需报送)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于2024年8月23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二)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行开展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质版(空表也需报送)加盖公章,于2024年8月23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倒排时间节点,抓紧开展清理工作,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应清尽清,不留死角,确保按时提交清理结果。
重点对2015年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不予保留;如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于8月23日前提交修改文本履行修改程序。各单位未提出保留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予公布,不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使用。
解读机构:喀左县司法局
解读联系人:徐倩
联系电话:0421-482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