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128号)《朝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定了《喀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欢迎社会各界对《喀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意见或建议及联系方式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2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喀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信箱:kzxkfb@126.com ,电话:0421-4827751,地址:喀左县大城子镇湖南路190号,邮编:122300,联系人:张维)
喀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128号)《朝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范围及期限
自2022年12月10日起,凡坐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止。
二、监管职责分工
喀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工作。
三、监管原则
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事项作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及销售许可备案的前置要件,监管机构应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连接监管机构及具有监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将预售资金监管作为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前置,由监管部门派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四、监管资金标准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房屋预售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个别风险隐患较大的项目,执行一事一议,监管资金标准不得低于500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房屋时,由开发企业将监管资金按照规定标准存入专用账户,所开发建设的楼盘结构封顶,开发企业必须保证专用账户内监管资金按照房屋预售面积及规定标准足额交清,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
五、监管账户开立
(一)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该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账户开户申请。监管机构批准后,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立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一个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可以按幢或多幢开立,监管账户名称格式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幢号)。
(三)申请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
1.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预测) ;
(5)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6)商品住宅预售方案;
(7)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项目前期手续)。
以上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要件审核。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4.账户开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六、监管协议签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将《监管协议》盖章,与监管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须在项目开盘销售前落实专用POS机的安装及使用培训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以及提供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账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县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部门备案。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公示每栋楼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名称、账号、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在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购房人交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一)购房人全款购买商品房的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喀左县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存留,另一份由监管银行存留)将购房款当日直接缴入监管账户,或者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
(二)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入; 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开发企业要标明贷款资金划入的监管户名、账号等信息。
(三)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喀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县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收取购房款。《喀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八、监管资金拨付使用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填写《喀左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申请表》,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同意拨付证明传给监管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同意拨付证明到监管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申请拨付监管资金,上次申请的资金未拨付前,不得再次申请。
(二)各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喀左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通知书》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各监管银行应在每个工作日将上一日本行的监管账户收支明细以电子信息集中提供给监管机构,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个月的账户收支明细汇总表以纸质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有关部门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确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暂停监管资金拨付等监管行为的,各监管账户开户行有义务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且撤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喀左县商品房预售款退款申请表》,经监管机构审核后,将审核信息传递给监管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持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退款手续。监管银行应按退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账户名称和账户退款。
九、终止与解除监管
(一)预售人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书(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终止监管申请书;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书》;
3.监管账户对账单;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县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予终止通知书》。
十、法律责任
(一)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2.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3.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不及时申请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支付工程建设费用或农民工工资困难,存在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相应费用的,可向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可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取资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整改,并可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
1.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2.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3.预售项目未竣工交付使用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
5.监管机构认为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五)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监管机构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1.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2.未经县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3.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其它违反本方案规定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六)县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喀左县人民政府。
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和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