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喀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2-09-3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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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喀左县境内发生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县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以及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喀左县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事件,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它部门牵头启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设立喀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局长及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林草局、民政局、文广局、气象局、县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七、信息报告流程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