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喀左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4-01-31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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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 

为做好喀左县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措施,科学、准确、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喀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喀左县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四、辐射事故的定义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其他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等。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为精准、快速、有效地响应、应对、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县政府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副主任、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县通信管理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喀左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指令和要求;

(2)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批准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指导、督促事发地各单位做好辐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

(6)做好信息发布、社会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七、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进行电话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接到报告后部门之间相互通报。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同时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及市辐射事故指挥部,同时通报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3)辐射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确实无法判断事故等级,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附件

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解读单位: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联系人:于先锋  联系电话:0421-486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