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要求和工作需要,由喀左县财政局作为喀左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