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2026〕17 号
发布日期:2026-08-07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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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辽宁意百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7687178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进城

地 址:喀左县十二德堡镇喇嘛沟村

辽宁意百铁合金有限公司院内少部分硅石、锰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3日根据网络舆情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位于喀左县十二德堡镇喇嘛沟村的辽宁意百铁合金有限公司,院内少部分硅石、锰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立案查处,立案号为朝喀环立〔2026〕14号。

以上事实,有7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为证,证明该公司院内少部分硅石、锰石未采取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2026〕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5年1月实施)的规定,辽宁意百铁合金有限公司院内少部分硅石、锰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属虽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效果不佳的,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一次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辽宁意百铁合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系人:霍红明  杨群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