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农发【2026】18号 关于印发《喀左县农业农村局晋升职称人员资格审核、推荐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7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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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中心各部、示范繁殖农场、蔬菜种苗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县人社部门转发《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喀人社发〔202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喀左县农业农村局晋升职称人员资格审核、推荐办法》,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喀左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5日

 

喀左县农业农村局

晋升职称人员资格审核、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职称评审审核推荐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6〕1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朝人社发〔2026〕3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朝人社发〔2026〕8号)及《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拟晋升职称人员报评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职称晋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相关业绩的审核和界定,县人社局负责基础条件的审核和界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农业农村局职称晋升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拟晋升职称人员的报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

组  长:邢  杰  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

副组长:刘秀锋  农业农村局党政办公室主任  

冯树成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 (三级岗)

成  员:周海燕  正高级农艺师

暴军宏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李宏秋  正高级农艺师

张爱华  正高级农艺师        

第六条  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各级职称晋升资格要求,对拟晋升职称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方面进行审核;

2.依据报评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职称晋升要求,初步确定推荐拟晋升职称人选;

3.向局党组会议报告审核情况及推荐意见。

第三章 审核推荐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报。拟晋升职称人员向局办公室提前申报,按照转发《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喀人社发〔2026〕2号)附件4(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组卷有关要求)认真填写报评材料,在报卷截止期前15天报给考评领导小组。

第八条  材料审核。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符合相应职称层级要求。

第九条  提出推荐意见。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初步确定推荐拟晋升职称人选,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条  党组研究确定。局党组依据考评领导小组意见,结合拟推荐晋升职称人员平时表现等,确定农业农村局推荐晋升职称人选。

第十一条  公示。对确定的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拟推荐晋升职称人选的报评材料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县人社局终审。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4.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习任务;

5.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各层级职称还应分别具备相应条件。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农业系列职称设置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各级别对应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且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十六条  拟晋升各层级职称人员,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业绩成果要求以及破格申报条件,均按附件《辽宁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相应层级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另行罗列,以避免与附件规定不一致。

第六章 不予推荐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晋升职称:

1.拟晋升职称前12个月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累计6个月不能正常上班、完成工作的;

2.迟到、早退、脱岗、旷工较多的,党员不积极参加组织活动的;

3.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6.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定职条件:

(一)年限规定

1.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定为“员”级职称;

2.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定为“助理”级职称;

3.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定为“助理”级职称;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可定为“助理”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定为“中级”职称;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定为“中级”职称。

(二)所需材料

1.辽宁省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表(事业单位加盖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

2.学历二维码页,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档案在我县进行人事代理的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人事代理手册;

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办法涉及的各层级专业理论、业绩成果与破格申报条件、须同时具备的要件、论文(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字数要求、论文期刊著作认定、科技奖励与表彰界定、资历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概念解释,均以附件《辽宁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