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发改发〔2026〕65号 关于继续执行高铁喀左站交通枢纽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7 信息来源: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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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义康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铁喀左站交通枢纽临时停车场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和《关于继续执行朝阳市高铁北站交通枢纽项目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朝发改发〔202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周边县市和我县实际,经研究,高铁喀左站交通枢纽停车场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一、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7座以下含7座),自进入停车场起,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的,2小时之内(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台次2元,超2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对停放超过20小时(含20小时),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每台次20元;超过24小时后重新计费,计费标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算,并累加发生的应收计费金额(连续停车24小时以上的车辆,不再享受30分钟内免费停车政策)。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环卫清运车、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以及邮政车免收车辆停放费。

二、有关要求

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你公司需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停车场范围、收费时限、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及监督举报电话,不公示不得收费。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2日。原收费文件喀发改发〔2023〕61号同时废止。

 

                        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