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39639087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红利
地 址: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端正沟梁村
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的线索于2026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25年度统计数据: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为52.55616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4.87957吨,颗粒物排放量为4.44643吨。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氮氧化物年排放量限值为12.71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限值为8.16吨,颗粒物年排放量限值为2.6吨。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查处,立案号为朝喀环立〔2026〕10号。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年报表1份,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份,证明了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6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实施)的规定,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属于重点管理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收集处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整改态度良好,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朱磊 倪生坤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