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2026〕13号
发布日期:2026-05-29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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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TWPLQ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爱国

地 址:喀左县大营子乡甜水沟村

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根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甜水沟村的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5月9日立案查处,立案号为朝喀环立〔2026〕8号。

以上事实,有5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我局2026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之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5年1月实施)的规定,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简化管理,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上,两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无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白景财     徐国峰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