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为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真正让政策“看得见、用得上、落得实”,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标准
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不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在本次清理范围。
涉密文件,但删减后有对外公开的版本,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产生同等效力的,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县政府决定。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行开展以其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直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内容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方向不符的;
(二)主要内容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涵盖、代替的;
(四)依据的上位法或上级政策已经废止的;
(五)主要内容与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六)主要内容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不符合正确政绩观、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排除限制公平竞争、不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与隐性壁垒、不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
(七)主要内容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事项的;
(八)因年代较远,适用期已过或者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管理方式已改变、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九)不符合正确政绩观的。
四、清理时限
2026年6月1日前,县直各单位对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及牵头实施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并提出清理建议,填报附件2、3、4后,将表格纸质版、电子版及相关文件复印件经主要领导签字,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对相关清理建议集中审核,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6年6月1日前,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将清理结果(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质版(空表也需报送)加盖公章报送县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倒排时间节点,抓紧开展清理工作,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应清尽清,不留死角,确保按时提交清理结果。
重点对2021年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不予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如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于6月15日前提交修改文本履行修改程序。各单位未提出保留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予公布,不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使用。
联系人:孙颖 张元昊 电话:4822905
电子邮箱:kzfzb@163.com
附件:1.喀左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保留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依据或理由对照表
5.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
(公开发布)
| 附件1喀左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通过时间 | 起草单位 | 清理意见(保留、修改、废止) | 废止或修改的理由 | |
| 1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全县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的通知 | 2010.9 | 自然资源局 | |||
| 2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结建”工作》的通知 | 2011.4 | 发改局 | |||
| 3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1.11 | 城管局 | |||
| 4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3.4 | 自然资源局 | |||
| 5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4 | 城管局 | |||
| 6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4.1 | 自然资源局 | |||
| 7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4.11 | 城管局 | |||
| 8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住宅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5.2 | 规划局 | |||
| 9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15.5 | 住建局 | |||
| 10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兵役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6.9 | 武装部 | |||
| 11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2019.11 | 自然资源局 | |||
| 12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9.2 | 残联 | |||
| 13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1.7 | 政府办 | |||
| 14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2.5 | 残联 | |||
| 15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通知 | 2013.12 | 水利局 | |||
| 16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4.9 | 卫健局 | |||
| 17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鉴定办法》的通知 | 2017.4 | 住建局 | |||
| 18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7.5 | 自然资源局 | |||
| 19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7.9 | 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 |||
| 20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7.1 | 人社局 | |||
| 21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房屋征收国有资产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8.4 | 住建局 | |||
| 22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8.12 | 民宗局 | |||
| 23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2019.12 | 水利局 | |||
| 24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12 | 水利局 | |||
| 25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8 | 财政局、商务局 | |||
| 26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3 | 水利局 | |||
| 27 |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5 | 水利局 | |||
| 28 |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2.1 | 民政局 | |||
附件2
拟保留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保留理由 | 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附件3
拟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 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 | 总计 件 | |||
| 清理意见 |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理由 | 备注 |
| 拟废止的(合计 件) | ||||
| 拟宣布失效的(合计 件) | ||||
| 拟修改的(合计 件)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附件4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依据或理由对照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1. 废止情形
| 序号 | 文件名称及问号 | 依据或理由 |
2. 宣布失效情形
| 序号 | 文件名称及问号 | 依据或理由 |
3. 修改情形
| 《 》修改依据或理由对照表 | ||
| 原条款 | 修改内容 | 依据或理由 |
附件5
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 处理结果 | 数量 | 完成时间 |
|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已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