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05-11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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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朝阳谊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55539798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忠友

地 址:喀左县利州街道南窑村

朝阳谊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新建一套雷蒙机设备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办线索,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朝阳谊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利州街道南窑村,该公司新建一套雷蒙机设备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查处,立案号为朝喀环立〔2026〕6号。

以上事实,有4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该公司新建一套雷蒙机设备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2026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该单位未取得环批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的规定,朝阳谊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新建一套雷蒙机设备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及时停止建设,配合检查,无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朝阳谊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刘国峰    李宗元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