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林草发【2026】5号 "关于转发《朝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4 信息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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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朝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各办公室、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各部及分支机构、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朝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追究办法》(朝安委发〔2026〕3号)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喀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1日

各县(市)区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朝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朝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防 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责任 落实,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自然灾害 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市 直各单位以及承担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相关组织和个 人,在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和自然灾害防范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等要求,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权责一致、实事求是 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等原则。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市 直各部门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采取强化督导、提示、通报、督办、考核、约谈等措施,推动责任落地见效。

第六条  市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较大事故及中央、省、市属单位的一般事故和提级调查事故的查处及追责问责工作;市政府组成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组负责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组织倒查问责;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国家、省、市级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 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组织倒查问责。

第七条  党委和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依据相关法规 进行追责问责:

(一)未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 救灾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未定期专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未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未层层压实责任的; 

(三)未组织开展常态化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监测预警,对重大隐患未及时研究部署、督促整改的;

(四)未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未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或自然灾害损失扩大的;

(五)对事故或自然灾害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阻挠、干涉调查处理的;

(六)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导致较大以上事故或影响恶劣事故发生的;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半年内发生6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领导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追责问责:

(一)未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未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作计划和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

(二)未开展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的 ;

(三)未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不力,未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灾害信息或未配合开展事故、灾害调查处理的;

(五)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导致较大以上事故或影响恶劣事故发生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七)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通报反馈的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的;

(八)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承担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追责问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六)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较大事故或影响恶劣事故发生的;

(七)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八)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九)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议责任追究方式如下。

(一)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1. 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 检讨。深刻反思,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提交书面报告;

3. 约谈。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性、告诫性谈话,指出问题,提出严肃批评;

4. 挂牌督办。对县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查处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挂牌督办;

5. 考核不合格。在相关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巡查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1. 通报。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 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3.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4. 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5. 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责任追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因监测预警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各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予以提示,督促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总结经验,完善防范措施。对于在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火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建议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依据相关法规从重追 究责任:

(一)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扩大的;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

(三)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依据相关法规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依据相关法规免予追究责任 :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二)按照上级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可以免予追责问责的。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 拔或者退休,建议依据相关法规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 内,建议依据相关法规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 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