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3-30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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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喀左县公营子泰然供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58732418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志东

地 址:喀左县公营子新华路

喀左县公营子泰然供暖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于2026年3月2日根据现场检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核实:喀左天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锅炉烟囱排口开展的比对监测(KZTY检2025-1092(Q)号)结果显示:喀左县公营子泰然供暖有限公司锅炉烟囱排口氮氧化物比对结果绝对误差为-108.93mg/m³,标准值误差不超过±41mg/m³;二氧化硫比对结果统计值为-98.3mg/m³,标准值为±57mg/m³;颗粒物比对结果统计值为-53.68%,标准值为±25%。氧气、温度比对结论为不合格,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技术要求。上述比对监测误差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规定,属于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3月3日立案查处,立案号为朝喀环立〔2026〕5号。

以上事实,有2026年3月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比对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2026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实施)的规定,喀左县公营子泰然供暖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县公营子泰然供暖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朱磊    倪生坤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