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
发布日期:2026-03-19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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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3.建立健全了双重预防机制;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充分;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制定并充分演练应急预案;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安责险投保情况合规;8.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正常投用。 |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 | 监督检查 | |
| 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查处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6.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 | 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