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林草发〔2026〕2号 喀左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26年春季苗木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2 信息来源: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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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林场(苗圃)、乡镇(街道)林业站、苗木生产经营单位:

春季是苗木繁育、出圃、调运和造林绿化的关键时期,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防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杨干象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随苗木调运传播扩散,保障生态安全和苗木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苗木产地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

1、苗木生产、经营、培育单位及个人是产地检疫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检疫法律法规。凡从事苗木育苗、种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26年3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林检站。填写附件一“产地检疫申请表”,如实填报苗木品种、数量、规格、种植地点等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逃避检疫。

二、全覆盖开展产地检疫排查

林检站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对苗木进行登记备案,然后按照“应检尽检、不漏一块地、不漏一批苗”要求,组织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杜绝未检疫苗木用于造林。对全县所有苗圃、育苗基地、苗木交易市场、造林用苗地块开展拉网式产地检疫查验,重点核查苗木种植档案、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现场检查植株、根系、土壤、包装物及周边寄主植物,对松科植物、经济林苗木、绿化景观苗木实行重点检疫,建立检疫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严格检疫检验与除害处置

检疫人员须严格按照林业植物检疫规程开展现场检疫、取样检测和疫情判定。对检疫合格的苗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木,立即下达除害处理通知书,责令限期采取药物防治、拔除销毁、隔离管    控等措施,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圃;检疫不合格且无法有效除害的苗木,一律禁止出圃、销售和调运。

四、严格执行“凭检疫证调运”制度

苗木调运必须严格执行“凭检疫证调运”制度,根据《辽宁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林木、种子等林木繁殖材料的调运,在县内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运销,调出县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未申报及未经过产地检疫和产地检疫不合格的苗木,林防检疫站将不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对外地调入的苗木、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严格执行《检疫要求书》制度,并及时上报林检站,林检站将及时进行复检,发现检疫性病虫害及时处理。

五、加强检疫监管

加强检疫跟踪检查,在造林期间,狠抓源头管理,围绕全县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加强新植林地跟踪检疫,确保新植林跟踪检疫率不少于40%。春季苗木产地检疫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之间要做好工作衔接和沟通工作。

检疫联系人:柴  伟13842136810

于贺艳13842133169

 

   喀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