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达锋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24MA0UB2YL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来善
地 址:喀左县大营子乡林杖子村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达锋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厂区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石物料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根据舆情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林杖子村的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达锋碎石加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厂区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石物料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查处,立案号为KZ〔2025〕30号。
以上事实,有 12月 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份、现场勘察笔录 1份,证明了企业部分石灰石料未采取覆盖措施。12月29日取得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企业部分石灰石料未采取覆盖措施 。
我局2026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5年1月实施)的规定,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达锋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分石灰石料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属虽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效果不佳的,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检查,一次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达锋碎石加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白景财 徐国峰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