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6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概况
一、医疗保障局及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朝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58号),制定发《喀左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喀委办〔2019〕34号)精神,设立喀左县医疗保障局, 机构规格为正科,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直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根据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喀左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朝编发〔2022〕6号)和中共喀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喀左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喀编发〔2022〕55号),制定发《喀左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喀编发〔2022〕121号)精神,保留喀左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为喀左县医疗保障局所属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在县医疗保障局领导下,为全县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健全并组织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内审内控制度。
(二)负责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及全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返喀报销费用审核结算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县医保帮扶、医疗救助、县直离休等人员医疗保障服务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县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用药(含高值药品)、门诊特定项目用药复核及门诊大慢病信息录入、审核、待遇确认等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准入、协议签订及按协议监督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价格监测等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和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医的日常监管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县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核实等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全县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医保待遇支付工作;负责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资金支付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县医保基金预决算、运行情况分析、风险预警等事务性工作。
(六)负责全县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网络信息基础建设、异地联网、运行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负责全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及参保信息登记、核对、待遇确认、医保关系转接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执行等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县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26年部门预算范围为医疗保障局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2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202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2026年医疗保障局及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医疗保障局:
一、关于202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26年收支总预算111.05万元,较2025年预算增加2.75万元,增加2.48%,主要原因:职业年金缴费增加、工资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6年运行经费支出13.16万元,比2025年增加0.34万元,增加2.58%,主要原因是增加办公费及工会经费。
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费:2026年预算2.4万元,较2025年预算增加0.24万元,增加10%。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2.印刷费:2026年核定0.8万元,与2025年持平。
3.邮电费:2026年核定0.46万元,与2025年持平。
4.差旅费:2026年核定0.5万元,与2025年持平。
5.物业管理费:2026年核定0.05万元,与2025年持平。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6年核定1.5万元,与2025年持平。
7.其他交通费用:2026年核定6.06万元,与2025年持平。
8.工会经费:2026年核定1.39万元,较2025年预算增加0.1万元,增加7.19%。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6年,部门预算没有做此项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单位资产总计20.30万元,固定资产20.11万元,其中设备77件,价值16.44万元;家具、用具等75件,价值3.67万元。无形资产0.19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26年本单位无项目。
(五)关于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
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25年持平。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一、关于2026年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26年收支总预算2484.35万元,较2025年预算减少152.31万元,减少6.13%,主要原因:贫困人口资助参保缴费资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项目支出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6年运行经费支出19.50万元,比2025年减少1.83万元,减少9.38%,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减少。
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费:2026年预算核定6.8万元,较2025年预算减少1.93万元,减少28.38%。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2.印刷费:2026年核定2万元,与2025年持平。
3.邮电费:2026年核定1.6万元,与2025年持平。
4.差旅费:2026年核定1万元,与2025年持平。
5.工会经费:2026年核定5.1万元,较2025年预算增加0.1万元,增加1.96%,主要原因为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6年核定3.00万元,与2025年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6年,部门预算没有做此项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单位资产总计474.13万元,固定资产474.13万元,其中房屋资产472.23万元;设备422件,价值1.52万元;家具、用具等99件,价值0.38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26年我单位有3个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
(五)关于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00万元。
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00万元,与2025年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