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5〕18号
发布日期:2025-12-10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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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侯某龙

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19

地 址:喀左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

养殖专业户侯某龙将粪便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养殖专业户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的侯某龙养牛35头,属于养殖专业户。该养殖专业户将粪便堆放在牛场东侧未采取三防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5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畜禽粪便、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之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2023年4月7日)的规定,鉴于养殖专业户侯某龙规模较小,排放量较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无危害后果,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违法情节轻微。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养殖专业户属于个人。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养殖专业户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养殖专业户侯某龙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专业户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专业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白景财    李宏磊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