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孙xx 性别: 男 年龄: 56身份证号: 21138119710528xxxx
家庭住址: 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三段31号楼4单元201室 邮政编码:122305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所在单位: 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鑫晟一采区1号矿脉2号矿井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喀左县中三家镇豆腐房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6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专家、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二、《现场检查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开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喀左县财政局),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