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5〕15号
单位名称:喀左恒基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785141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友
地 址:喀左县利州街道南窑村
喀左恒基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大部分物料未覆盖及新建一套600*900颚式破碎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喀左恒基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喀左县利州街道南窑村,该公司厂区内大部分物料未覆盖及新建一套600*900颚式破碎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5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的规定,喀左恒基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大部分物料未覆盖,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目前已全面覆盖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一次投诉。同时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处以罚款壹万元整;新建一套600*900颚式破碎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及时停止建设,配合检查,一次投诉,处以罚款贰仟贰佰捌拾陆元柒角。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恒基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捌拾陆元柒角。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刘国峰 李宗元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