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5〕20号
姓名:张某明
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58
地 址:喀左县白塔子镇二道营子村
养殖专业户张某明将部分粪便堆放在养牛场外路边,无三防措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养殖专业户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位于喀左县白塔子镇二道营子村的张某明养牛26头,属于养殖专业户。该养殖专业户将部分粪便堆放在养牛场外路边,无三防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5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5〕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畜禽粪便、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之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的规定,养殖专业户张付明将部分粪便堆放在养牛场外路边,无三防措施,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超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养殖专业户属于个人。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养殖专业户张付明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牛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刘国峰 李宗元 电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