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探索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强化智慧监管和数字赋能,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有力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级(含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
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日常监督检查事权,确保日常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上级部门规定的监督检查要点,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统一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加强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应用,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自行开发应用智慧监管平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功能对接和数据共享。
第二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检查或云上巡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要点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专项检查或整治可以应用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开展。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实地检查。
本办法所称云上巡查是指按照现场检查事项清单以外的检查事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自查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文字等)进行的非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指令检查等远程视频检查方式,对专项检查要求的特定或筛查事项、发现问题的整改反馈、云上巡查发现的疑似问题、协管员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的疑似问题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本办法所称指令检查是指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视频对话形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的非现场监督检查。指令检查仅限于对前款规定的特定事项或问题的核实,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不作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的原则,在应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将多个许可、多个检查任务(含专项检查或整治任务)进行整合,自动从各许可的现场必查项目、专项检查或整治规定的特定现场检查事项、前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线索、相关区域行业多发问题等方面抽取检查事项,自动合并为一套综合性的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并一次执行。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情况,可以手动添加检查事项,必要时也可以人工调整为按照单一许可进行覆盖该许可监督检查要点全部检查事项的现场检查。
本办法所称现场必查项目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结合风险管理要求,确定的食品生产
经营者现场检查必检项目清单。
现场必查项目, 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检查项目。
第八条 除现场必查项目外,其他检查项目可通过云上巡查方式实施。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 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逐项完成现场检查和云上巡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检查任务的,可以尽职照单免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条 按照信用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 A 、B 、C 、D 四个等级,初次风险等级评定应当由具有日常监督检查事权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按照自然年度,每年将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自动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信用状况、监督检查情况、投诉举报及社会评价情况、舆情信息等因素,开展风险指标的智能评价和等级的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及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现场检查或云上巡查的方式进行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风险等级为 A 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两年内至少开展
1 次现场检查及 1 次云上巡查,两次检查应当安排在不同年度。
(二)风险等级为 B 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两年内至少开展
1 次现场检查及 2 次云上巡查,两次云上巡查安排在不同年度;同一年度的云上巡查应当与现场检查安排在上、下半年。
(三)风险等级为 C 级食品经营者每两年内至少开展 1 次现场检查及 3 次云上巡查,四次检查安排在两年内的上、下半年。
(四)风险等级为 C 级、D 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 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为学校供餐的除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校供餐的除外)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 1 次现场检查及 3 次云上巡查,四次检查安排在一年内不同的季度。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覆盖监督检查要点全部检查事项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频次按照《辽
宁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辽宁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年龄、无智能手机设备等原因无法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交有关自查材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次取得许可(备案)后,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 3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现场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应当于 2 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未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开展的现场检查可视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已实施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体系检查,覆盖监督检查要点全部检查事项的,可以视为已同时实施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覆盖监督检查要点全部检查事项的,可以视为已同时实施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 2 名以上(含2 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通过全省食品智慧监管平台对现场或非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任务自动出示电子检查任务书。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云上巡查前,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前 5 个工作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达云上巡查任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交有关自查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自查材料后15 个工作日内开展云上巡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第二十条 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施的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移动执法终端和市场主体端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确认。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必查项目)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
平台,上传现场拍摄的反映检查现场实际情况的照片或视频,所有上传照片或视频应当真实、清晰、完整。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通过现场检查、云上巡查保存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以电子文书的形式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现场检查和云上巡查相关的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令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市场主体端,以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接收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方式复查审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指令检查、协管员协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整改后仍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必须及时进行现场核
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将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审批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处理结果等记录自动归集,形成包括封皮、目录在内的电子《行政执法检查案卷》文书档案并归档。电子文书档案视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在整合现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关键点远程非现场监管、“互联网+明厨亮灶 ”、冷链视频监控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视频监控基础上,开展远程在线视频查看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数据电子化采集,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问题发现水平。
第四章 主体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