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5-11-04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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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检查制度)

 

一、风险等级的确定

企业(小作坊)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 A 、B 、C 、D 四个等级。确定风险等级采用百分制评分,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一)确定静态风险分值。按照企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别,分别在《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表》《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分值表》中查找对应分值直接确定。对于生产多种食品类别的企业(小作坊),选 择风险分值最高的食品类别确定。

(二)确定动态风险分值。依据年度内对企业(小作坊)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分值表》《辽宁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分值表》《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动态风险分值表》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的结果,全部不符合项逐项计分累加确定。年度内对企业(小作坊)开展过多次监督检查,相同检查项目出现多次不符合的,该项目风险 分值只累加一次。

(三)企业(小作坊)总风险分值为静态风险分值与动态风险分值之和。新办企业(小作坊)开办当年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总风险分值按其静态风险分值除以40%折算。总风险分值为0~30分的为A级风险;31~45 分的为B级风险;46~60分的为C级风险;61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四)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应确定为D级,且保持不变;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其他酒生产企业首次确定风险等级时,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为风险等级D级或C级,尔后可根据本《指导意见》逐年调整。

二、风险等级的调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依据下列标准对企业(小作坊)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同一年度内风险等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本年度内(截至12月31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调高一至两个风险等级:

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一次及以上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活动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承诺的问题整改事项未落实的;

8.有关部门通报应予联合惩戒的;

9.市局认为应调高风险等级的其他情形。

(二)本年度内(截至12月31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调低一个风险等级:

1.连续三年未出现依据本《指导意见》可调高风险等级情形的;

2.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体系认证的;

3.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4.被选为总局、省局试点或示范项目的;

5.市局认为应调低风险等级的其他情形。

三、风险分级结果运用

(一)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按照对较高风险生产者的监管严于较低风险生产者的原则,确定企业(小作坊)监督检查频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1.对风险等级为A、B级的,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3.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二)根据风险分级结果,综合其他风险因素,确定辖区内监督管理重点,合理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和其他监管措施等。

1.重点问题。国家总局及省局确定的应加强监管的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它本地区涉及企业(小作坊)数量较多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

2.重点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其他酒;

3.重点区域。涉及重点问题、重点产品的企业(小作坊)数量较多(一般指企业20家以上,小作坊30家以上,或二者总数30家以上),且相对集中的区域;

4.重点企业。风险等级为D级、C级,以及其它市局根据实际 认为应列为重点的企业;

5.重点小作坊。风险等级为D级,或者涉及重点问题、重点 区域、重点产品,以及其它市局认为应列为重点的小作坊。

四、风险分级工作要求

(一)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监管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指导服务到位,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每年12月底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完成对新办企业(小作坊)的风险等级确定,以及既有企业(小作坊)的风险等级调整工作,发生变化的要填写《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风险等级核定表》并存入监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