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
三、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工作,在采购产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一)从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并留存该企业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不得采购。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化妆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普通化妆品:应索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采购特殊化妆品:应索取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复印件。
(五)采购进口普通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采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七、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八、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九、销售化妆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的销售记录,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
(二)未取得国家备案或注册的化妆品;
(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四)未经检验进口的化妆品;
(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保证经营的化妆品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购进化妆品时,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审核查验化妆品产品标签合规性。
四、化妆品经营者负责入库化妆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化妆品经营者必须熟悉化妆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六、购进儿童化妆品时,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是否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警示用语等情况。
七、化妆品经营者应对到货化妆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化妆品最小包装。
八、验收时应按对化妆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九、验收化妆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是否有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化妆品的专用标识、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标签或说明书让还应有化妆品全成分、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十、验收进口化妆品要查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是否合格。经营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化妆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近效期化妆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化妆品有效期在1年内,购进已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的化妆品,除业务急需外,化妆品经营者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十二、对验收中发现的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必要时按退货处理。
十三、核对无误、完成查验后,在《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上,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十四、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直接接触化妆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岗位工作。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的,不得直接从事接触化妆品的工作。
二、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投入工作。
三、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四、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一、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内容和考核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定义、进货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等内容。对在岗员工开展定期不定期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方式以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
三、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化妆品相关的法律知识。
四、店内员工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五、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等场所员工不得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使用过期、变质的化妆品。
六、店内员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化妆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二、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不自行配制化妆品。
四、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应有防污染设施并注明试用品,开瓶试用化妆品应标注开瓶日期,严格按照化妆品包装标识限期规定使用。
五、化妆品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六、经营场所的化妆品广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七、应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销售近效期化妆品时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化妆品贮存、运输制度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
二、化妆品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应有防污染措施,并保存相关标签标识,按要求陈列摆放。
四、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应分区陈列。
五、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单独分区摆放。
化妆品定期自查制度
一、化妆品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化妆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二、化妆品经营者应指定人员定期开展化妆品自查工作,建立自查记录并如实进行记录。
三、自查化妆品时发现超过使用期限、变质的化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区或下架区,明确标示,做好登记,不再使用,不流入市场,需要追回的及时追回。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化妆品时,或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化妆品,将不合格化妆品移入不合格区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不合格化妆品台账,对过期失效、包装破损、产品质量问题等不合格化妆品的确认、报损和销毁应如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一、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二、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监测、上报本店所经营化妆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三、对消费者反馈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店内人员要第一时间注意收集,确认产品是否为本店经营产品,如实记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报告至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若是产品说明书中提示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向消费者作好解释说明。
四、对于发生不良反应频次高、不良反应损害严重的化妆品,立即上报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经营,及时向供货者或生产企业反馈。
产品召回制度
一、化妆品经营者知悉化妆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化妆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化妆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化妆品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化妆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化妆品时,或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化妆品,将不合格化妆品移入不合格区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