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一
处罚对象:喀左某宾馆
案件名称:喀左某宾馆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3月4日,我局药品中队接到案件线索,同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室对喀左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宾馆经理王某某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宾馆302、319和320房间,发现这几个房间内,卫生间淋浴区的墙壁上,均固定有2个手动按压皂液器,分别用来盛放洗发露和沐浴露。在该宾馆的库房内,发现“奥洁娅丝滑柔顺洗发水”1桶,标签标示产品名称Aojieya丝滑柔顺洗发水,标示生产日期240427,标示有效期2027/04/26,标示生产单位东莞市汇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Kg;“奥洁娅净爽美肌沐浴露”,数量1桶,标签标示产品名称Aojieya净爽美肌沐浴露,标示生产单位东莞市汇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Kg,这两种化妆品均已开封使用,桶内剩余半桶化妆品。在该宾馆的保洁车上,发现2个大塑料瓶,王某某称瓶内盛装的就是“奥洁娅丝滑柔顺洗发水”和“奥洁娅净爽美肌沐浴露”两种化妆品,该宾馆的保洁人员将塑料瓶内的沐浴露和洗发露分装到房间卫生间内的手动按压皂液器内,供顾客使用。喀左某宾馆涉嫌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奥洁娅丝滑柔顺洗发水”1桶和“奥洁娅净爽美肌沐浴露”1桶;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5.3.21
处罚决定书文号:喀市监处罚〔2025〕5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自动履行
行政处罚案例二
处罚对象:喀左县公营子镇某理发店
案件名称:喀左县公营子镇某理发店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梦佩丝染发膏”和“华美滋水润柔顺光亮发膜”两种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6月20日,我药品中队接到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营子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案件线索。2025年6月19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室同公营子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喀左县公营子镇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发现两种过期化妆品1.“梦佩丝染发膏”,标示限使用日期2024/06/29,数量5盒,标示生产批号0210628013,标示生产厂家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2.“梦佩丝染发膏”,标示限使用日期2024/05/14,数量5盒,标示生产批号0210513026,标示生产厂家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3.“梦佩丝染发膏”,标示限使用日期2024/07/01,数量4盒,标示生产批号0210702008,标示生产厂家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4.“梦佩丝染发膏”,标示限使用日期2024/06/17,数量1盒,标示生产批号0210617014,标示生产厂家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5.“华美滋水润柔顺光亮发膜”,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40808,数量1袋,标示生产批号0210809,标示生产厂家广州华美滋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L。公营子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这两种化妆品予以查扣。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0.5万元;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5.7.9
处罚决定书文号:喀市监处罚〔2025〕41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自动履行
行政处罚案例三
处罚对象:喀左某管理有限公司凌河郡分公司
案件名称:喀左某管理有限公司凌河郡分公司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伪冒化妆品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16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书。举报人称在喀左某管理有限公司凌河郡分公司购买限用日为20261020A561N的“100年润发200ml”洗发水,发现篡改限用日期违法行为。我局药品中队对喀左某管理有限公司凌河郡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限用日为20261020A561N的“100年润发强韧养发调理洗发露”,化妆品经营单位验收台账中,无此产品购进信息。经查证计算机收货验收单,该店2024年2月4日购进9瓶“100年润发200ml龙头竹强”(单价18.20元;销售价格:25.80元;入库金额:163.8元;生产日期:23-10-20;保质期:1080;供应商:某县某日用品经销处;),已经全部销售。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2.2元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5.9.18
处罚决定书文号:喀市监处罚〔2025〕47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