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灌溉井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工作,保障农田灌溉井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朝阳市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管理办法(暂行)》、《喀左县农田灌溉井维修管护办法》制定《喀左县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机制》。
第二条 本管护机制适用于喀左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是指对已建农田灌溉井进行报废、维修、配套、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农田灌溉井面貌,保持农田灌溉井的设计功能。
农田灌溉井报废是指对完工并已通过验收,但目前不能正常使用且建设期久远达到使用年限的农田灌溉井,因自然原因或受损至无法修复不能正常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田灌溉井应按机井报废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农田灌溉井维修配套是指对已建农田灌溉井在运行管理、日常检查中:对于灌溉井出现装置效率低、机井淤积、井管损坏、过滤器堵塞等的,应对农田灌溉井实施改造或修复;对于农田灌溉井附属设施,如水泵、启动器、管路、出水栓、变压器、电线等出现损毁、丢失或未配套等的,需要进行维修或配套。
灌溉井养护是指对已建农田灌溉井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农田灌溉井及设备完好,正常发挥效益。
灌溉井日常管理是指对农田灌溉井进行日常看护,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危害灌溉井及设备安全的行为,保护农田灌溉井设备不受损毁,确保长期运行。
第三条 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遵循“谁管护、谁受益、谁维修”的原则,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定期维护、安全运行,确保灌溉井的功能完好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负总责,负责建立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制度,制定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细则,建立运行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明确农田灌溉井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井处置到位。县级职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运行管护属地责任,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所有权人(管护主体)对农田灌溉井进行管护,监督农田灌溉井管护情况,建立健全农田灌溉井管理台账,掌握辖区内灌溉井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运行状况等基本信息,协调解决灌溉井运行管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督促产权所有者和管护主体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灌溉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问题,组织各村通过村规民约细化水源井、水泵、井房、管路、配电等配套设施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灌溉井,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运行管护工作,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井管员、用水户三方协商的形式确定灌溉水价,水价一般由电费、人工费及维修费组成,具备区域统一定价条件的地区,可由县级行业部门经过测算确定水价,建议水价征收范围在15—35元/小时之间(结合水泵电机功率、扬程、流量等因素)。建立农田灌溉井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用水及水费收取等台账内容,运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和隐患等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管护主体或个人承担相应灌溉井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办法,灌溉井运行操作规程和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负责灌溉井及配套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报告灌溉井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第三章 运行管护
第八条 农田灌溉井所有权人(管护主体)应与管护人签订管护协议,承担相应灌溉井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灌溉井运行操作规程和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农田灌溉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灌溉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农田灌溉井所有权人(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职责管理部门。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范向农田灌溉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灌溉井;
3.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4.防范其他破坏农田灌溉井的行为。
管护人员应严格按照农田灌溉井设备操作规程启动、运行和停止灌溉井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设备运行参数;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包括用水量、设备运行状况等信息,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管护人员应定期对灌溉井及配套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包括井管、水泵、电机、阀门、管道、配电设备等,及时清理设备表面的杂物和污垢,检查设备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有无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对灌溉井周边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保持井台整洁,防止杂物落入井内,清除井周围的杂草和障碍物,确保排水畅通,定期对水泵进行润滑、保养,更换易损件,如密封件、轴承等,对电机进行绝缘检测,确保电机运行安全可靠。
配备必要的应急维修工具和设备,以及常用的零部件和材料;明确维修人员的职责和联系方式,确保在接到维修通知后能够迅速到达现场。对于突发故障,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在维修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使用和养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条 所有权人(管护主体)应根据农田灌溉井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灌溉井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等发现影响农田灌溉井正常运行的情况,有权向所有权人(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职责管理部门(待省确定)报告,所有权人(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职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职责管理部门应建立农田灌溉井资产管理制度,掌握各类农田灌溉井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三条 农田灌溉井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管护主体)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职责管理部门逐级请示,并经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级职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所有权人(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田灌溉井建后管护考核监管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灌溉井运行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职责履行、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1.《喀左县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管护机制将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