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镇利鑫畜牧养殖户(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24*****KTW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某新
地 址:喀左县南公营子镇两家村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镇利鑫畜牧养殖户(个体工商户)部分粪便堆放在养牛场外,未按要求放入堆粪场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养牛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养牛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镇利鑫畜牧养殖户(个体工商户)部分粪便堆放在养牛场外,未按要求放入堆粪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你养牛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牛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的规定,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镇利鑫畜牧养殖户(个体工商户)部分粪便堆放在养牛场外,未按要求放入堆粪场,投入生产、使用超过三个月,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一次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养牛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镇利鑫畜牧养殖户(个体工商户)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牛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刘国峰 李宗元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