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文综罚字〔2025〕F-17号
当事人:喀左县大城子镇联众网络世界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567587017E)
经营者:武小春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古塔街(古塔欣园)B区二丘五地96-4015号
2025年8月5日10时00分,喀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刘英伟(06120521014)、于文静(061205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新华街华仕二期B-3-3的联众网络世界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并对该场所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于2025年8月8日9时00分到喀左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5年8月5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四项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喀)文综检(勘)字〔2025〕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该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以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的检查情况;
(二)对经营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2025年8月5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
(三)该场所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6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壹仟(1000)元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印章)
2025年8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