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省、市相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畜禽养殖环境突出问题。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辽农领办〔202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县农村人居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途径,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综合运用政策引导、执法监督等手段,使全县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套齐全,农村散养畜禽粪污全量收集利用,粪污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按照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全县畜牧产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我县农田消纳能力和畜禽粪便深加工终端利用渠道,通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种养结合、循环发展。
(二)政府牵头,业主参与。属地政府牵头,对照农业部技术标准,快速推进畜禽养殖场粪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养殖场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
(三)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规模养殖场和规模养殖户,以粪污处理设施配套为重点,一场一策,科学设计,填平补齐,提标改造。对农村小散户,自我收集,就地处理、就近消纳,探索建立粪污统一收集处理利用中心和粪污处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强化考核,压实责任。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方法、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建立并落实评价考核机制。
三、重点工作
各乡镇街区要制定防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强有力措施,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施策,认真治理。
一是全面调查辖区内肉牛、生猪和禽类养殖状况。各乡镇街区要对辖区内生猪和禽类养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为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完善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县畜牧发展局联合各乡镇街区政府部门指导养殖专业户配备畜禽粪污储存设施,指导散养户及时收集畜禽粪污,采用堆肥处理或委托处理等措施实现粪污综合利用。对于畜禽粪污不能及时收集处理的养殖村,督促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因地制宜,集中建设粪污储存堆沤设施,鼓励第三方组织开展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
三是扎实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规模养殖场要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污处理设施,达到防雨、防渗、防溢流、安全防护及资源化利用标准。规模以下养殖户和其它特种养殖畜禽要按照因地制宜、全量收集原则自行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保持周边环境干净卫生。
四是对养殖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养殖场户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关闭。发现因养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镇街区政府负责,环保、畜牧等部门配合,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是禁养区内禁止发展规模化养殖。对不配合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养殖场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联合环保、畜牧、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步骤
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5年6月5日至7日)
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为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5年6月8日至10日)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养殖场户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排查,详实了解养殖规模、治污设施配备运营、部门审批以及是否违规建设等情况,对存栏生猪100头以上、肉牛20头以上、家禽2000只以上养殖场基本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对存在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进行登记备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6月11日至20日)
对排查出的养殖造成污染的养殖场户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期整治、退养或搬迁。养殖场户在2025年6月20日前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可以继续养殖,对治污不达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联合畜牧、环保、公安等部门对其实施关停、搬迁或退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5年6月21日至30日)
各乡镇街区于2025年6月10日前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检查本辖区内排查出存在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是否整治完毕,县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于2025年6月3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喀左县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
1.各乡镇街区政府:对辖区内畜禽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对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实施关停取缔等污染整治工作。
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配合各乡镇街区对禁养区内不按期关停畜禽养殖场,依法强制关停取缔;对列入本次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户,不配套治污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理。
3.县畜牧发展局:负责推广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技术;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的调整;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还田;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协助开展城市建成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各乡镇街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用地申请,配合各乡镇街区做好养殖场(小区)违规用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6.县林草局:负责规模养殖场占用林地审批备案工作,对非法占用林地、草原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7.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配合乡镇街区政府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规划。
8.县司法局:负责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巡查,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建立巡查检查机制,确保辖区内养殖场户规范养殖。要把巩固治理成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防止养殖污染反弹,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1.喀左县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散养畜禽标准界定及堆粪场设计标准及治理模式
附件1
喀左县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 健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德文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吴敬枫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李文东 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局长
李树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殿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国祥 县林草局局长
宋志东 县司法局局长
张国东 县畜牧发展局局长
张立新 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喀左县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发展局局长张国东同志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散养畜禽标准界定及堆粪场设计标准及治理模式
一、散养畜禽标准界定标准
按照农业部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规定,生猪年存栏500头以下,牛年存栏50头以下,羊年存栏200只以下,鸡年存栏10000只以下,肉鸡批出栏10000只以下为散养畜禽。
二、堆粪场(暂存设施)设计标准
家畜一天排尿量:牛:6~12kg,最多达25kg;猪:2~5kg。各种畜禽日均粪便产生量:牛:奶牛25kg/头,肉牛20kg/头;生猪:1.5kg/头;鸡:蛋鸡0.1kg/只,肉鸡0.15kg/只。粪便污水密度:畜禽粪便密度:800kg/m³,污水密度:1000kg/m³。根据饲养品种、数量、存放周期设计堆粪场和污水池大小和容积。
(一)设施设备总体要求
畜禽养殖场(户)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畜禽粪污暂存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暂存池(场),液体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固体粪污暂存场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鼓励采取加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
(三)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敞口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应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设备,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敞口贮存设施交替使用。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密闭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采用加盖、覆膜等方式,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同时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气体收集处理或燃烧火炬等设施设备。密闭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密闭贮存设施交替使用。
(四)固体粪污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堆肥宜采用条垛式、强制通风静态垛、槽式、发酵仓、反应器或覆膜堆肥等好氧工艺,根据不同工艺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和除臭等设施设备。沤肥宜采用平地或半坑式糊泥静置等兼氧工艺。生产垫料宜采用密闭式滚筒好氧发酵工艺,配套必要的固液分离、进料、混合、发酵、除臭或智能控制等设施设备,分离出的液体粪污应参照5.5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堆(沤)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三、散养户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
1.畜禽养殖应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对水源等生态敏感区产生污染。
2.可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鼓励生猪、肉牛等散养户配建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在已建立乡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体系覆盖区域内的散养户应纳入管理。
3.鼓励采取就近就地低成本还田等模式进行综合利用,要有稳定且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
4.严禁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