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喀左县平房子镇张双合畜牧养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某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2113241988091*****
地址/住址: 喀左县平房子镇山湾子
我厅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养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该养殖厂位于喀左县平房子镇山湾子村,该养殖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养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朝环发〔2023〕13号)中“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违法事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养殖厂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养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你养殖厂要加强环保意识,牲畜粪便及时清理,不得对周边环境和附近居民造成影响。
2. 责令你养殖厂不得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