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喀左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月24日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喀左县县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本规定所称县城区是指县城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含利州街道小河湾村、山嘴村,大城子街道小城子村、五家子村,龙源湖景区全域)。
第三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的以下区域范围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区域:东至敖木伦街(该街南端至南环路以北,北端至建设路以南),东北至职业高中,北至民族街北端原拘留所、看守所,西至龙兴街,南至如意路、科技路(即沿南山公园脚下的东西走向公路,南侧包含南环路南侧馨丰小区、绿洲欣苑小区)及龙源湖景区全域。
上述区域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即:在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二期间(即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自农历二月初三开始至农历腊月二十二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该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如举行大型活动确需在限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进行燃放。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在遵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定时间、区域的同时,还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未经物业公司划定、同意的燃放区域;
(十二)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燃放。
非专业燃放单位的资质人员燃放烟花爆竹时,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七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朝阳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村组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庆典公司、宾馆、饭店在承办庆典活动中如发现客户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标准规定,不得超安全标准、超噪音标准鸣放礼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喀左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喀政发〔2014〕16号《喀左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