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总工会部门预算(202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1、组织全县各级工会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加强职工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素质,为改革、发展、稳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积极开展“源头”参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检查和监督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施送温暖工程,搞好困难职工和劳模的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
4、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厂务公开”制度,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
5、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加强各级工会的组织建设,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6、组织和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县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的作用。
7、建设职工之家,在各基层工会积极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并组织职工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8、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
9、贯彻党和政府及上级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加强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25年部门预算范围包括本机关:喀左县总工会本级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25年收支总预算192.38万元,较2024年预算减少6.2万元,减少3.1%,主要原因:人员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5年运行经费支出192.38万元,比2024年减少6.2万元,减少3.1%,主要原因人员减少。
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费:2025年预算11.74万元,较2024年预算减少0.68万元,减少5.4%。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2、电费:2025年核定0万元,与2024年无变化。
3、邮电费:2025年核定0万元,与2024年无变化。
4、差旅费:2025年核定0万元,与2024年无变化。
5、公务接待费:2025年核定0万元,与2024年无变化。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5年核定1.5万元,与2024年持平。
7、其他交通费用:2025年核定10.62万元,较2024年减少0.48万元,减少4.3%。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8、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025年核定22.36万元,较2024年减少1.16万元,减少4.9%。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5年,部门预算没有做此项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喀左县总工会拥有1台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会资产独立管理。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四)预算绩效情况
今年无绩效项目,无预算。
(五)关于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24年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