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喀左县交通运输局及喀左县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事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县地方的道路运输、公路建设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公路、运输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抓好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统筹安排和调整公路网络。
(四)统筹管理全县运输行业,对运输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客运、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三个市场,审核公路客运线路,核发运输车辆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准驾证。负责对汽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对公路工程、机动车维修和汽车检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六)指导全系统两个文明建设;负责全系统的职工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劳资管理及干部考核、培养和任免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预算构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1、喀左县交通运输局在职人数6人,退休人数12人,离休人数1人。
2、喀左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职人数93人。
第二部分 喀左县交通运输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喀左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喀左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卫生健康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交通运输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25年收支总预算1116.59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274.01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842.58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5年运行经费支出58.61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10.67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47.94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费支出6.89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1.91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4.98万元。
2、水费支出3.93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0.43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3.5万元。
3、电费支出8.14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0.14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8万元。
4、取暖费支出17.08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4.66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12.42万元。
5、物业管理费支出0.12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0.12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0万元。
6、差旅费支出5.11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1.91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3.2万元。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5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1.5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4.5万元。
8、维修(护)费支出6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0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6万元。
8、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34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0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5.34万元。
9、其他交通费用支出5.22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5.22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0万元。
(二)关于2025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情况说明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3.55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12.68万,系离休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110.87万元,分别是:退休费17.81万元,抚恤金44.87万元,生活补助48.19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5年,部门预算没有做此项安排。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5年我单位所有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
(六)关于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万元,其中: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本级1.5万元;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