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发布日期:2024-11-18 信息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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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喀左县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喀左县烈士陵园等三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喀左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喀左县烈士陵园
地 址:利州街道健康路(殡仪馆西侧)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烈士陵园围墙为界,面积为8751.79平方米。
(二)喀左县革命烈士纪念塔
地 址:大城子街道乌兰山公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纪念塔平台及塔前纪念广场边界为界,面积为438.78平方米。
(三)喀左县柏木山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羊角沟镇十八奤村柏木山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纪念碑东、西、南围墙向外延伸2.5米,北围墙向外延伸4米为界,面积为173.18平方米。
二、喀左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喀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喀左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三、烈士纪念设施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