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促进喀左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探索试行安排灵活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要对无稳定就业的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家庭照护支持,提供照护方便
(1)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各类儿保专家、教师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线上教学和资料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入户指导。(责任单位:县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2)大力推进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妇联、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科学规划和规范建设
(1)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2)婴幼儿照护机构在选址的时候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洪等基本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消防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2.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2)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3)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团县委、妇联、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县总工会、民政局、团县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新建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配套规划托班设置,满足举办托班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3.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举办社会服务性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行政审批中心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数据局(行政审批中心)、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县委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2.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健局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卫健局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县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3.严格监督管理,夯实安全责任制。要严格履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县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按照儿童优先原则,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对新建且仅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的服务机构,如无行业主管部门,其监管责任由卫健局负责。
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新增设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其安全监管责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由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对其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由教育、人社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由教育、公安部门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对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消防队、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托育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卫健局、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四)加强人才保障。县职业教育中心在原有幼儿教育、保健护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具备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制定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卫健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区政府。)
四、组织实施
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健局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