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喀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645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辉
地 址:喀左县利州街道小河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对喀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重点污染源异常数据督办单核查,经查,喀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设施及在线平台数据7月24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2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4.2在线平台数据超标及标记截屏,证明该企业7月24日在线数据超标。
二、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喀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PAC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并非主观故意,且企业及时进行维修,恢复正常运行,态度积极。对7月24日在线数据超标情况,及时在4.2平台进行标记,于25日上午向我局对异常超标情况进行书面报备。我局于7月26日对喀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留样进行执法监测,监测因子为总磷,7月29日喀左天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ZH(检)2024-CYWT1704,检测总磷检测结果0.47mg/l,符合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由于此次出水超标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并且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维修,并未造成环境影响。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免于处罚。
责令你单位不得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地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系人:白景财 李宏磊 电话:4865013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