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走进企业精讲政策
发布日期:2024-05-15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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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提升政策服务质效,助力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根据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八届“5.15政务公开日”活动的通知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党组讨论研究决定,选派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能力强、精通重要政策、理论功底扎实的两名同志组成“政策专员”,于5月15日深入到喀左思瑞包装有限公司内部进行相关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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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李俊峰同志根据相关业务知识并结合企业实际,特对以下十个知识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2、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答: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在分散登记模式下,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还造成“信息孤岛”,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必须通过统一登记来解决。同时,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这项工作对于完整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3、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意义?

答:第一,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统一登记可以改变过去多头管理的现状。

第二,明确权利归属,稳定物权关系。

第三,提供课税依据,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

第四,整合登记职责,严格行政管理。

第五,方便群众,降低登记成本。

第六,运用不动产登记的大数据,有效预防腐败。

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全国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会逐步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能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和冲突,有利于不动产的查询和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有利于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4、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企业和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5、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最终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四,登记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颁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以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证书或登记证明,

6、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不动产登记需要审核哪些内容?

答:(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8、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委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城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③预查封登记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局地登记原则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9、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0、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在深入实地走访讲解的过程中,企业工作人员还将上述内容电子版留存,以便更详细的反复学习。此次活动,真正做到了让企业看得懂、能理解、会执行,切实的感受到了政府的“温度”和推送政策的“精度”,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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