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民发〔2023〕22号
喀左县民政局关于对县政协第48号提案的答复
王素莲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对未纳入资助范围的困难学生进行社会资助的建议》的提案答复如下: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并建立起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积极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一是会同县教委对应届考入专科以上院校的低保家庭子女共同审核后,县教委负责救助金的发放。二是每年的春秋两季对于教育部门提供的高中以下在读低保人员名单予以确认,由教育部门落实相关的救助政策。
为确保将因学致贫的困难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在现有政策的支撑下,通过两项措施具体实施:
一是扣减教育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对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教育费用,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扣减,高中生、中专生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扣减。
二是实行分类施保。全日制大学在读学生施保标准为110元;高中、中专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施保标准为70元;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施保标准为30元。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政务公开,将符合条件的因学致贫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建立健全救助协调机制,落实好教育救助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落一人,精准施救。
联系人: 刘志芳
喀左县民政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