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中心:
《喀左县审计局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喀左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定》《喀左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喀左县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等四项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左县审计局
2024年3月12日
喀左县审计局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审计局移送问题线索工作,保障移送问题线索质量,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机关贯通协同,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县审计局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需要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形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的涉嫌违纪违法违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严格规范、及时移送和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应当区别下列情形依法依规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移送:
(一)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线索所涉及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1.属于县纪委监委管辖的,向县纪委监委移送;
2.虽不属于县纪委监委管辖,但认为有关事项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涉及县管干部,有必要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的,或者遇重大疑难复杂情况需要进行会商研究的,县审计局法制股与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联系后,由县审计局法制股和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会商办理;
3.属于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县管企业、县直有关事业单位纪委管辖的,向有管辖权的上述纪检监察机构移送;
4.属于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向相关县级纪委监委移送。
(二)同一问题线索涉及多人,且分别属于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其中职务或者级别最高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三)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向县公安局移送;
(四)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依法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移送。
第六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应当聚焦重大事项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到涉嫌违纪违法违规事项的主要事实清楚,责任主体和后果明确,审计证据合法适当充分,定性及其依据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对拟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问题线索,应当明确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 对下列问题,原则上不办理移送:
(一)依法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处罚,应当纳入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已经按照规定整改问责的;
(四)按照规定不办理移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同一审计项目同一时期发现的应当向同一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的多个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合并办理移送;不得将同一问题线索向多个机关移送,也不得将同一问题线索向同一机关重复移送,或者将同一问题线索涉及的不同责任主体拆分移送。
第九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出具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办理移送及签收手续。
第十条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应当符合有关审计文书制作的要求,重点列明下列内容:
(一)有关单位的名称、性质;有关人员的姓名、身份信息、政治面貌、职务、职级等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问题线索涉嫌违纪违法违规或者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涉及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三)问题线索的定性及其依据;
(四)限于审计手段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未能查清的次要事实,需要明确注明难以查清的事项;
(五)所附审计证据材料情况。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不得对问题线索所涉及单位、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由审计组负责起草,经相关股室复核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证据对应清单送交法制股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股室复核认为审计移送问题线索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要求审计组补充查证;认为不符合移送标准的,应当提出不予移送的意见。审计组对相关股室提出的不予移送的意见有异议,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相关股室或者审计项目的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定。
审计组对法制股提出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制股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审计组和相关股室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涉及有关事实证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充分性负责,对问题线索的定性及其依据的恰当性负责。法制股对所提出的审理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不得隐瞒、延误。审计、审核、复核、审理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控制审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股室和法制股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审理工作。需要补充证据时,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对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资金资产转移和相关责任人出逃、销毁隐匿证据等紧急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移送。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前款规定期限的,应当事先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编发流程是,审计组拟稿——相关股室复核审核签署意见——法制股审理审核签署意见——法制股分管局领导审理审核签署意见——办公室编辑、审核签署意见——相关股室或者审计项目的分管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局长审定签发。
第十七条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自局长签发之日起及时办理移送。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办理移送。
第十八条 相关股室负责与主送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跟踪主送部门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及查处结果,法制股负责定期统计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并形成台账。
第十九条 办理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相关审计资料原件,由审计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全部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不得丢弃、毁损。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对象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和工作资料的,应由县纪委监委商请县审计局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喀左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喀审发〔2023〕8号)同时废止。
喀左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规范审计权利运行,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在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之前,对审计业务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应在审理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股室提请法制股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根据提交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分为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并确定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局长可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并确定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股室分管局领导、法制股分管局领导、业务股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法制股负责人、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股室负责人等。
(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业务股室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并确定参会人员。一般情况下,参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股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法制股负责人及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召开时间由局长确定,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召开时间由业务股室分管局领导确定。
第六条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重要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一)重要审计项目
1.审计署、省厅、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市局授权的审计项目;
2.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项目;
3.全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的一个审计项目或分别实施的同一类审计项目;
4.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乡镇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项目;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大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6.应当提交审议的其它重要审计项目。
(二)重要审计事项
1.全局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原则等审计事项;
2.审计反映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等重大问题的审计事项;
3.审计查出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拟给予被审计单位较重处理处罚决定,或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或需要举行审计听证的审计事项;
4.涉及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需要移送纪委监委、公安和主管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拟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审计风险的审计事项;
6.其他需要审定的重要审计事项。
第七条 除本规则第六条规定项目(事项)以外的其他审计项目(事项),由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议程如下:
(一)审计组长(主审)汇报审计结果;
(二)与会人员对审计结果文书及其审计事项进行讨论和审定;
(三)会议主持人综合会议讨论结果,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九条 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业务股室将经过审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有关文书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确定记录人员,做好审计业务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内容: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适当和充分;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的意见是否恰当、能否采纳;
(三)法制股提出的审理意见是否准确;
(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准确;
(五)审计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六)追究责任人责任,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案件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是否合法、恰当。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业务股室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议过程和结论,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业务股室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做出的决定,修改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确定为保密的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喀左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定(试行)》(喀审发〔2020〕4号)同时废止。
喀左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应当由副科级(含)以上干部担任。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党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副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审计查证等职责。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组织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现场管理,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审计小组组长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负责本小组现场党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以及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具体职责,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大型审计项目需要多个股室联合承担的,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组建成立临时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开展党建活动,及时做好记录,接受机关党委指导、检查。
第六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工作。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提出资料需求清单,经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组长指定人员审核同意后,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境外国有资产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及时在被审计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联系方式、审计工作纪律要求等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辽委审办发〔2020〕1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按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试行)》(辽委审办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至少应于审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时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完善工作,按程序履行签批手续,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条件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的总体分析,聚焦重点、发现疑点;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数据分析结果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明确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以及所属期间,抽查资金比例;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思路和方法;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一般应当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将审计任务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时间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建立外部调查台账,全面完整记录被调查单位、调查理由、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情况,经审计组组长审定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廉政回访时,应当抽查一定比例的外部调查事项。
外部调查应当持有介绍信、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审计人员工作证,介绍信应当注明外部调查的事项。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均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并写明问题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计组组长或者指定人员审核,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充分沟通后予以确认。审计取证单应当注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反馈确认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对方逾期未反馈确认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未按时反馈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第十三条 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未提供资料清单(或记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或者限制向县审计局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局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办理。
县审计局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任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接待信访举报来访人员;
(七)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八)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至少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主审或者受审计组组长委托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结论及标准的适当性等有关重要事项。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统筹安排各审计事项,实行现场审计工作全过程进度控制,提高现场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对以下情形,审计人员应当及时逐级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分管局领导直至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数据、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与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牵头责任股室、法制股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党建、廉政、保密、安全等事项。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研究信访举报材料;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重大事项存在分歧的,其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与相关审计工作底稿、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业务股室复核、法制股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现场收到的各类信访举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审计任务清单确定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二)补充完善审计证据情况;
(三)完整记录审计现场重要管理事项情况;
(四)与被审计单位结清相关费用情况;
(五)按规定收回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及处理电子数据情况;
(六)将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清点、核对,做好交接手续以及双方签字确认情况;
(七)按规定完整保存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处理涉密资料和数据情况;
(八)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需要销毁的审计资料,及编制审计资料销毁清单情况;
(九)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移交和清理情况;
(十)其他根据规定应当检查和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要情或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员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的审计信息和审计事项移送,应当经法制股审理,并严格限制知悉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原则上应在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月内完成审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并移交档案室。
归档资料及归档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审计署、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以及其他各项廉政规定,监督审计组就餐、住宿等费用的结算,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对发现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应当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下统称涉密信息),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悉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涉密信息,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对起草阶段尚未明确是否需要定密,之后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审计文书草稿等过程稿,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转移至审计内网或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并对非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彻底删除;对起草阶段明确需要定密的资料(含过程稿等),不得在审计专网计算机等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对涉密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的,应当按县审计局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备案手续。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并单独签订廉政、保密等承诺书。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应当接受审计组的管理,在现场审计结束前或完成指定任务后,应当及时将使用的审计资料、设备交回审计组,并按规定处理电子数据。
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不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开展外部调查工作时,至少应当有一名县审计局工作人员参加,不得全部为外聘人员。不得将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审计组要加强对外聘人员管理,对其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外聘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县审计局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归档工作。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的考核。县审计局应当在其完成指定任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向派出单位出具工作鉴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审计人员集中住宿的,在非工作期间外出应当事先向审计组组长或审计小组组长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资料、设备、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符合规定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指导和监督审计组的现场审计工作。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制股可以在审计现场结束前,对审计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审计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取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审计项目重大质量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喀左县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项目实施股室应充分考虑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成因及现实情况等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应坚持依法依规、讲求证据、注重实效。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审计机关要认真核实,确保审计查出问题真改、实改、彻底改。
第二章 问题分类标准
第四条 项目实施股室应对审计查出问题统筹考量,认真分析、精准分类、细化管理,增强审计整改的目的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审计查出问题以整改到位时间为标准,可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类。
(一)立行立改是指审计期间或整改期限内审计查出问题已得到全面整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二)分阶段整改是指已提出整改措施,各阶段有具体整改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并已按时间节点取得阶段性成果,需要今后继续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持续整改是指已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路线图,需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推进和完善,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审计查出问题以整改结果为标准,可分为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两类。
(一)已完成整改。指整改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二)未完成整改。指审计查出问题未得到全面整改,未达到审计预期成效。
第三章 整改结果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依据包含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工作坚持“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项目实施股室负责对问题整改结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全局性或者综合性审计项目,项目实施股室负责对问题整改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再由牵头股室审核以及牵头股室分管局领导审定,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总。
第九条 对于整改结果无法准确认定的问题,由项目实施股室提交至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重大问题可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对相关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认定,并提出认定意见。
(一)认定意见包含问题是否完成整改、整改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推动问题整改的下一步措施等内容。
(二)参会人员包含办公室、项目实施股室(牵头股室)和法制股的分管局领导以及股室负责人等。
(三)办公室、项目实施股室分管局领导以及股室负责人负责对问题整改结果进行分析、研判以及认定,形成会议记录,并计入审计业务档案。
(四)法制股负责为整改结果认定提供法律法规相关指导。
第十条 对于整改结果被认定为“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项目实施股室应及时采取下发《审计整改督办通知书》、督办单等方式进行督办,对经督办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实施股室应向办公室提出重点专项督察的建议,由办公室组织开展审计整改专项督察予以重点督办。
第四章 整改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股室要加强审计整改资料归档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项目实施股室要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对于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项目实施股室要形成问题整改副卷,待问题整改完成后,及时将副卷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审计整改情况的汇总分析和整改信息系统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股室负责整改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股室要注意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喀左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确保问题整改实现“闭环”管理,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审计整改权威高效。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结果认定工作责任,对整改督办、结果认定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虚假应付的科室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审计机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涉及审计整改督办以及整改信息系统相关事项由市局秘书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喀左县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喀审发〔20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