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喀交罚字[2023]客第012号
发布日期:2023-09-21 信息来源:喀左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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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事人姓名(个人):王*军

住址:喀左县大城子镇古塔街****

身份证件号码:21132419660703****

联系电话:1394217****

当事人名称(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喀左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06时在喀左县西出口气站处查获辽A18DP0号白色福特车,经核查得知,该车拉载4名乘客,在喀左街里上车,去往大营子,车费讲好5元、15元不等,王*军所驾驶的辽A18DP0号车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证明材料,王*军涉嫌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证据列举]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情况及当事人存在非法营运行为。

2. 对当事人王*军及乘客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3. 视频资料。

 [告知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王*军制发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辽喀交违通字[2023]客第012号),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王*军制发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辽喀交责改字[2023]客第012号)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案件原因陈述,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和定性]当事人王*军使用辽A18DP0进行客运出租营运服务,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处罚依据]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本机关认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王*军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左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