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8008717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乌某伟
地 址: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工程建设时,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五座蓄水池、三座封闭式矿石周转库房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该公司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乌某伟在主体工程建设时,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五座蓄水池、三座封闭式矿石周转库房,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主体工程建设时,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五座蓄水池、三座封闭式矿石周转库房,该公司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五座蓄水池、三座封闭式矿石周转库房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乌某伟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陈铁军 徐伟
电 话:4865013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