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朝阳众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7L426K8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新文
地 址:喀左县平房子镇小营村33号
朝阳众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对朝阳众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4月份建设的《年无害化处理10000吨病死动物项目餐厨垃圾处理20000吨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2022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喀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环规范〔2020〕2号)的规定,针对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目前已停止施工,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认为违法情节较轻。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31215.00元的百分之三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对朝阳众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5936.45元、肆万伍仟玖佰三十六元四角五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陈振环 李宗元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