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农业站、公安派出所、市场管理所、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衔接配合,建立并形成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辽宁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營辖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范围界定
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所涉及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意见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需由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移送,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嫌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2)公安机关应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盖章。(3)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应在做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4)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在案件侦办终结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行政执法机关。
三、涉案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证据的处置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曰起3日内,将查办案件中的涉案物品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对行政执法机关已没收的物品,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提取、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未没收但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结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对容易腐烂变质及不易保管的物品,在拍照或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一并处理。对大宗、不便搬运的物品和畜产品,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后,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销毁。
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以及查处行政案件的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要立即书面形式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附有通报函和相关材料。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将所查处的行政案件信息,拷贝至公安机关,或者共同搭建行政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为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科学参考。
五、公安机关对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
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等。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破获相关刑事案件的信息,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相互配合协查。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可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工作,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对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及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迅速派员介入侦查。对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配合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予以协作配合,严格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涉案产品鉴定、涉案财物核查、涉案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证据固定及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不明事项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喀左县农业农村局 喀左县公安局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