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喀左县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UAXCB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希树
地 址: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
喀左县源丰矿业有限公司采矿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喀左县源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该公司于2020年9月份建设的石英岩采矿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喀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环规范〔2020〕2号)的规定,企业未办理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石英岩开采项目,鉴于企业积极落实整改意见,积极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态度良好,目前企业停产,未造成严重后果,认为违法情节较轻。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0万元的百分之三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对喀左县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白景财 李宏磊
电 话:4865016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6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