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2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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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股室、队、所,各气瓶充装单位,各燃气具销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2021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汲取各类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全面提升我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治理能力,我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2021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汲取各类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新 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最严明的责任、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执法、最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排查整治,牢牢守住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底线,为冬奥会顺利举行和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到2022年底,管道燃气企业全面掌握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底数和检验情况并全部完成整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按照许可条件规范运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高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依法查处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家用燃气器具,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遏制我县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整治范围

全县管道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工业管道、长输管道等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工业气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配件生产和销售企业。

(二)整治内容

1.开展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1)检查企业底数掌握情况,包括是否查清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的分布、数量及老旧管道等情况,是否建立属于特种设备管理的公用管道基础信息台账情况;(2)检查隐患排查情况,包括是否梳理和分析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检测检验开展情况,是否排查公用管道检测检验存在的问题等;(3)检查检测检验情况,包括是否对在用公用管道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是否按要求采取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等落实定期检验责任,是否对新建、改建公用管道,按要求履行施工前告知和申请法定安装监督检验;(4)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情况。

2.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隐患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1)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及人员资格许可情况,包括是否持有有效的充装许可证,是否超范围充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充装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2)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已经制订并及时修订实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制订和实施符合法规要求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有齐全的现行气瓶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3)检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改装的、翻新的、报废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是否充装非自有气瓶和未纳入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气瓶,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4)检查气瓶送检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包括是否已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是否使用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瓶阀,是否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5)检查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否全部采用智能充装枪充气,是否全部实现智能瓶阀改造和新瓶购买及追溯体系运行情况等;(6)抽查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对液化石油气用户的气瓶进行抽查,验证充装单位落实充装制度情况。

3.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内容:(1)检查落实检验检测职责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开展自查自改等活动不断提高检验质量,是否存在检验人员无证上岗;(2)检查检验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开展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装检监和定期检验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及钢瓶报废情况等,是否在核准证注明的本机构检验场地内开展检验活动,是否存在取得气瓶检验检测资质,以不正当理由拒不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情况;(3)检查鉴定评审机构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要求情况,包括是否对未达到气瓶充装许可条件中基本条件(D2.1)第四款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通过现场鉴定评审情况。

4.开展其他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隐患集中整治重点检查内容:(1)检查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安全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最新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建立齐全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开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是否定期自行检查、年度检查并记录保存完整,是否定期维护保养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仪表、联锁保护装置并完好,是否锅炉燃烧器正常运行,是否锅炉作业人员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2)检查长输管道法定检验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前告知和申请法定安装监督检验,是否开展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是否定期开展自行检查、年度检查并记录保存完整。(3)检查工业气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情况,包括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是否保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是否充装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是否在充装前后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完整,是否存在无证充装及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气瓶的行为,是否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是否相关安全附件定期校验且标记清晰,是否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运行,是否对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开展继续教育。(4)检查推动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和标准制订情况。

5.开展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1)检查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配件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情况,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是否存在“三无”(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铭牌不合规等问题,商用燃气灶具是否按照《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标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存在可调节输出压力大小旋钮结构、标识不清等问题,燃气软管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合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具体检查可参照附件1和附件2。(2)抽查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配件产品质量。包括是否开展线上和线下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是否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是否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3)做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家用燃气器具产品未获证出厂销售、认证证书有效性、产品标识标注信息与证书信息一致性、产品一致性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4)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四、工作步骤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

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内容、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将整治工作内容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燃气企业、充装单位、燃气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燃气器具和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配件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

1.企业自查。(1)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对在用管道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统计,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特种设备目录,按照设计要求确认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属性,查清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的分布、数量等情况,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检测检验开展情况,全面排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存在的问题,建立属于特种设备管理的公用管道基础信息台帐、检验信息台账和隐患信息台账(参照附件3),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存档备案。(2)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结合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梳理企业气瓶权属、数量、使用登记办理及检验检测情况,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建立气瓶(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基础信息台账、气瓶检验检测信息台账和隐患信息台账(参照附件5)。(3)各燃气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楚本单位特种设备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4)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配件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全面自查是否落实了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部门指导。县局要为城镇燃气相关企业自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同时,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同联动,及时解决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

1.企业整改。各有关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尤其燃气管道超期未检验问题,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参照附件4),实行对账销号,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各企业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的严重隐患,应立即依法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

2.部门督查。县局根据属地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自查自改是否全覆盖,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全面整治,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依法严肃查处,工作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县局适时开展督导抽查,对各相关股室、队、所落实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对专项整治不严不实、虚假整治、表面整治问题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依法惩戒。加强与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燃气压力管道未在限期内完成法定检验、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未有效运行、违法违规充装、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的情况要严格执法,深化“铁拳”行动成果,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行为。依法处置燃气问题及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格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把违法经营主体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

各单位要全面总结排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与不足,分析研判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制度措施,巩固深化全市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堵漏洞、补短板、强基础,将全县排查整治落实、落地、抓出成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统筹指挥,股室、队、所负责人具体抓,坚持系统性思维,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三年专项行动重点,列入2022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

(二)强化措施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摒弃麻痹侥幸心理,切实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排查到位、治理到位。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正确树立为被检验单位服务的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主动服务管道燃气企业、气瓶充装单位等相关企业,接到企业检验约请后,第一时间安排检验。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教训,曝光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形成全民关注参与城镇燃气事故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注重协同联动。要加强与住建、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同联动,充分利用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屯排查整治成果和信息,共同及时解决公用管道检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市场监管系统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认证监管、执法稽查、标准化和网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客观实际反映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自2022年1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县局报送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和统计报表(参照附件6)等信息。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年度统计报表。

 

联系人:颜晶  电话:0421-4861958 

 

附件:1.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现场检查及初步判定方法。

2.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及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现场

检查及初步判定方法。

3.管道燃气企业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排查整治综合信息台帐。

       4.管道燃气企业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对账单

5.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基础信息台帐。

6.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3

管道燃气企业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排查整治综合信息台帐

 

企业名称(盖章):                  审批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管道编号管道名称所属县区起止位置气源点设计压力(MPa)运行压力(MPa)长度(Km)公称直径(mm)管道材质设计单位安装单位投用时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验有效期至检查发现问题备注
检验时间检验单位检验时间检验单位




























































































































































































































































备注:1.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管道应附检验报告的封面、结论页和特性表;2.按照使用单位填报,一个单位一个报表;3.备注中说明输送介质、防腐类型、阴保类型、管道更换等情况;4.此表可以用A3制作。

附件4

管道燃气企业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对账单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管道编号管道名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时间整改资金(万元)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确认情况整改确认人整改完成时间销号确认人备注








































































































































































备注:1.管道编号、管道名称和检查发现问题与《排查整治综合信息台帐》中信息保持一致;2.按照使用单位填报,一个单位一个报表;3.整改确认情况要对照整改措施详细表述,如检验结论、检验单位等;4.整改确认人可以单人或多人,如专家组;5.销号确认人为企业负责人;6.企业对整改销号问题要建立档案,内容不限于整改图片、检验报告、整改验收专家意见等材料;7.此表可以用A3制作。

 

附件5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基础信息台帐

 

单位名称(盖章):                  审批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气瓶种类气瓶型号充装介质制造单位制造年月制造编号智能阀安装时间智能阀制造单位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公称工作压力(MPa)容积(L)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检验单位托管协议编号被托管人姓名被托管人电话是否购买保险备注
















































































































































































































































备注:1.气瓶类型分为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2.液化石油气瓶型号有YSP1.2,YSP4.7,YSP12,YSP23.5,YSP35.5,YSP118等;3.托管协议编号、被托管人姓名、被托管人电话三项仅限于托管气瓶填写。

 

附件6

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使用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自查监察机构检查
自查单位总数(家)自查设备总数(台)自查作业人员总数(人)发现隐患(个)其中严重事故隐患(个)整改隐患(个)其中严重事故隐患(个)检查单位总数(家)检查设备总数(台)检查作业人员总数(人)发现未治理隐患(个)其中严重事故隐患(个)下达监察指令书(份)行政处罚(元)查封停用(台)销毁(台)
管道燃气企业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燃气锅炉使用单位















燃气压力容器、工业管道使用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长输管道使用单位















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合 计















安全监察机构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注:压力管道统计单位为米。





(责任编辑:杨清会)